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CDEV-113-橋簡-407-20241009-2

字號

橋簡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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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4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吳瑞中 被 告 鄭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13年6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誤寫之情形,應予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 伍仟零壹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 零壹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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