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CDEV-113-橋簡-44-20241217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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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卉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40,963元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,875元,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