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CDEV-113-橋簡-514-20241220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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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人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7, 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6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