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CDEV-113-橋簡-53-20250331-1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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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3號 原 告 陳建霖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被 告 李喬晙 訴訟代理人 蘇聰榮律師 王睿律師 姜閔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就原告需休養期間等事項有再行調查證據必要,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