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06

案號

CDEV-113-橋簡-579-20241106-2

字號

橋簡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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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劍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水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5,63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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