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CDEV-113-橋簡-581-20241014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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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錦雀 訴訟代理人 王玉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1,8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