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CDEV-113-橋簡-587-20250115-2

字號

橋簡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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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俊聰、張秋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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