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CDEV-113-橋簡-607-20241125-1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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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07號 原 告 陳麗淑 被 告 蔡鳴峰 莊益南即阿舍室內裝修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另因原告原提出之委修單 及收據,僅記載包修之金額,尚難判斷其實際維修項目及其中零 件與工資各別金額,故原告應於庭期5日前提出由修配廠出具分 列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收據,如有使用中古零件修復部分 ,亦應予以註明,併予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