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CDEV-113-橋簡-607-20250220-3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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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鳴峰 莊益南即阿舍室內裝修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余志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487,724元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855元,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