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CDEV-113-橋簡-615-20250311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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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15號 原 告 許○榛 真實姓名、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○娟 真實姓名、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○宇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59,30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