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CDEV-113-橋簡-666-20241126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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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66號 原 告 逸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榤逸 被 告 柯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 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3065 元,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3065元,及自民國 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,關於「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5月8日起(見本院卷第53頁)至清償日止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7日起(見本 院卷第45頁)至清償日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