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04
案號
CDEV-113-橋簡-679-20250204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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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華 張簡緯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騏祐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李世華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 )89,7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;上訴人張簡緯晨之上 訴利益為44,88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