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CDEV-113-橋簡-815-20250305-3

字號

橋簡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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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76,62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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