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勞務執行費用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CDEV-113-橋簡-818-20250311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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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1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豆桑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聖傑即長樂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勞務執行 費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36萬5,16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5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