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18

案號

CDEV-113-橋簡-819-20250318-2

字號

橋簡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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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耀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張秋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 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 3,78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22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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