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房屋漏水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CDEV-113-橋簡-854-20250227-1

字號

橋簡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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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54號 原 告 綠都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花漢南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林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。   理 由 一、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,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,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,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修繕漏水,嗣於114年2月20日具狀變 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0514元及相關利息,是其請求之金額已在10萬元以下,揆諸前揭說明,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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