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房屋合建補償金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CDEV-113-橋簡-856-20250214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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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5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生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景胤間請求給付房屋合建補償金事件, 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