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CDEV-113-橋簡-866-20241219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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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黃登文 被 告 江里增即林邊活海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53,743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,743元,及其中新臺幣252,391 元,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