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CDEV-113-橋簡-895-20250120-2

字號

橋簡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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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倫彰即泰順茂農產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俊輝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3,711元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500 元,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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