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CDEV-113-橋簡-973-20250124-3

字號

橋簡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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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97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葉懷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 1審裁定,提起第2審抗告,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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