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CDEV-113-橋簡-978-20250313-2
字號
橋簡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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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97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文欽即黃氏大樓管理負責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9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