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CDEV-113-橋聲-12-20241114-1
字號
橋聲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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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魏慈慧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41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。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同時,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而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事由,否則即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41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(下稱本案)之原告,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所有錄音錄影光碟,惟核其聲請理由,僅泛稱「做為自我收藏」,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,揆諸首開說明,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至聲請人所稱請求測量機關退回測量費用等情,並非本院權責,況本案前經本院偕同兩造至現場履勘,並依聲請人主張,委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測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建物室內凸出物部分,並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,有本院勘驗筆錄、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,聲請人主張測量機關沒有測量機具與行為云云,與客觀事實不符,併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