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004-20241118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盧姿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謝易成即郁豪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(下同)256,945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2.875%之利息,暨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前開利 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81元(即以 本金256,945元,以自113年5月18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 3年5月21日止,以週年利率2.875%計算之利息為81元,小數點以 下均四捨五入),又原告請求之違約金起算日係於起訴後,依前 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7,026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2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