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報酬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006-20241118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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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即林柏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筱柔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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