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理賠金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024-20241118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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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孫梓耘 法定代理人 孫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 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446,7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