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027-20241118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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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陳建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䕒元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8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