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060-20241231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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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趙恩浿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蔡宜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符任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 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符任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(下同)99,900元;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求被告沈杰、劉延 群應連帶給付原告99,900元部分,應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99,800元【計算式:99,900+99,900=199,800】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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