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項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063-20241203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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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8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