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065-20250102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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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ONG CHIU SIONG (WANG QIUXIONG)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7萬5,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