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086-20241213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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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唯恩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(下同)103,002元,及其中98,401元自民國113年6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此部分原告請求起 訴前之利息共為2,386元(即以本金98,401元,計息期間113年6月 28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8月25日,年息15%計算,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05,388元(計算 式:103,002+2,386=105,388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