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096-20250102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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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月琴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7,861元,應繳裁判 費4,4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910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