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費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098-20250102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黌詰修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忠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北國鐏龍社區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繳裁判費1,0 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