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106-20241218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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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協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(下同)179,281元,及其中177,343元自民國113年8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 之利息為1,968元(即以本金177,343元,計息期間113年8月2日至 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8月28日,年息15%計算,小數點後 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81,249元(計算式:179,2 81+1,968=181,249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4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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