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108-20241204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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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坤育即李坤修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00,3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