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109-20250102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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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品嫻即李甲戊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5,551元,應繳裁判 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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