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補償金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114-20241218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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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吳連香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原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92,906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嗣於民國113年12月5日 具狀減縮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38,105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38,1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