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149-20250224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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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潘晴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365 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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