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11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150-20241211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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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晴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1,81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已繳裁判費1,000元外,尚 應補繳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