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155-20250221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裕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7, 6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