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3-10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173-20250310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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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洪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凃秋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 萬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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