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設計尾款等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176-20250310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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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陳麗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立中等間請求給付設計尾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3,3 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