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190-20250221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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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SALMORIN DIANE LOURENE AGRAVAN間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 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6,98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違約金5,6 98元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5,620元(即以本金56,980 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以 年息16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8,298元( 計算式:56,980元+5,620元+5,698元=68,298元)。又原告備位之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6,980元,及自113年4月20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 為1,756元(即以本金56,980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以年息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 訟標的價額共為58,736元(計算式:56,980元+1,756元=58,736元 )。因先位與備位之訴相互間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 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應擇高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68,2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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