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194-20250221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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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洪金治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筱琳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3年度橋救 字第17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 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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