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195-20250310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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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郭珈千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帆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沛琪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1萬3,4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 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3年度橋救字第18號),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