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203-20250117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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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林揚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(下同)222,223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10%計算之利息。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14,429元( 即以本金222,223元,計息期間113年4月18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12月10日,年息10%計算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共為236,652元(計算式:222,223+14,429=236,652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