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204-20250106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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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羅凱鴻 被 告 胡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陸續借款,現仍積欠新臺幣(下同) 68,000元未清償,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又原告起訴狀、補正狀另均記載請求查封被告名下與本案相關資產等詞,似有聲請保全程序之意,併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