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205-20250208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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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葉承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75,5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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