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207-20250221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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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吳坤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均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 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之利息。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4,522元(即以本金100, 000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1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8 日以年息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 04,522元(計算式:100,000元+4,522元=104,522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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