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業績獎金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CDEV-113-橋補-1212-20250115-1
字號
橋補
法院
橋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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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蔡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湙諼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9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