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撤銷之訴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CDEV-113-橋補-1214-20250314-1

字號

橋補

法院

橋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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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甘永義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登元等3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19,68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4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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